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三)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 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 其它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五) 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产品标准;
(三) 产品设计图 (含电气原理图);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 产品照片;
(七)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八) 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产品标准(直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公布煤矿火灾等3类重大灾害防控重点
关于降低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度矿山防汛安全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
关于降低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废止】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