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已于2011年7月19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发布。现将《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以下简称矿山救援标识)的使用,加强矿山救援标识的管理,提升中国矿山救援整体形象,制定本办法。
二、矿山救援标识是我国矿山救援行业的象征性标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认、发布。矿山救援标识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三、全国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和指挥机构、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国家矿山救援研究中心和培训中心以及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单位,可以使用矿山救援标识。
四、矿山救援标识适用于我国矿山救援相关会议、技术竞赛、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矿山救援有关证件、证书、请柬、信笺、信封等文书,矿山救援服装、车辆、装备、设施,以及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可以使用的场合。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使用矿山救援标识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办理使用授权,以及对矿山救援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矿山救援标识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查、授权:
(一)全国各级矿山救援管理部门和指挥机构、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国家矿山救援研究中心和培训中心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直接使用矿山救援标识;
(二)其他单位使用矿山救援标识的,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和使用范围,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为特定事项申请使用矿山救援标识的,还应当明确使用期限。
七、矿山救援标识使用单位应当尊重、爱护并规范使用矿山救援标识,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进行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其形状、字型和颜色。禁止任何有损于矿山救援标识的行为。
八、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矿山救援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有损于矿山救援标识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九、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