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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9日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发 文 号:电监会11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负责辖区内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城市监管办公室协助区域电监局从事电力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电力市场监管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规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

  (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

  (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情况;

  (六)披露信息的情况;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八)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二)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执行与用户签订的有关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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