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压紧压实电力企业大坝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1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等规定要求,现将电力行业718座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防范大坝安全事故发生。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报告(联系方式:0571-56626142)。
附件:2026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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