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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耐火安全规程

发 文 号:冶金工业部[89]冶安字第23号
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89]冶安字第23号
料车轴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磨损超过10%必须更换。
6.5锻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更换:
a.用20倍放大镜可见裂纹,破口或发纹;
b.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
c.负荷试验产生永久变形;
d.钩尾和螺纹部分有变形及裂纹;
e.钩尾有螺纹部分与无螺纹部分的过渡角处有疲劳裂纹。
6.6吊运物件必须沿规定路线移动,并高于其运行路线下方物体0.5,以上,吊具严禁用以提升。支撑或吊运人员。
表3           钢线绳断丝报废标准
11断 丝 数   钢丝数
(根)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GB1102~74)
绳6W(19)
绳6×(19)
绳6×(37)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小于6
6~7
大于7
交互捻
12
14
16
同向捻
6
7
8
交互捻
22
26
30
同向捻
11
13
15
表4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报废标准
钢丝绳在直径方向的表面磨损或腐蚀量(%)
折合(表3)中所规定在一个捻距内断钢丝数标准的(%)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85
75
70
60
50
0
6.7用电力驱动的起重设备的驾驶室内需敷设绝缘板。
6.8起重设备必须配备声、光信号和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6.9桥式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高架的露天起重机轨道外侧应安设栏杆;
b.配置固定的上机扶梯和平台;
c.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上另一台起重机;
d.禁止用一台起重机推撞另一台起重机。
6.10龙f]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两端应有坚固的钢轨刮除机(或轨道清扫器);
b.轨道内、外侧760mm内不得放置任何物件;
c.车轮、滑轮和小车轮均需安装高度不小于起重机车轮半径的减震器;
d.室内的垃f l起重机应安装防撞装置。
6.1 l带式运输机首轮上缘、尾轮下缘及涨紧装置必须有防护罩。进出料口两侧必须装防护挡板。处理尾轮辊筒粘料时,必须停车。严禁跨越、乘坐带式运输机。
6.12严禁进入收斗提升机的料斗或斜桥内。斜桥四周应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清理地坑时,必须设置防止料斗下滑的装置。
6.13螺旋运输机、斗式提升机运行时,严禁人体的任何部位、工具、物件伸人。
6.l4绞车和卷扬机必须有制功装置初安全卸荷装置;操作位置与钢丝绳之间应设置超过人体身高的防护屏;在业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停止E作时,严禁将提升物料悬吊在空中。
6.15使用螺旋卸料机往汽车上装料时,开车前必须发出信号,作业时车皮内不准有人。
6.16摇篮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运输机各部衔接处,配合应牢固可靠;
b.链条磨损不得大于原直径的10%;
c.作业区应设有安全通道,通道上部必须设保护设施。
7管线
7.1铺设在车间内的管道不得影响交通和采光。
7.2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室、配电室、风机室、办公室和与该线无关的生产厂房。
7.3进入车间的管道总管(蒸汽管、压缩空气管等),应安装总控制阀及压力表。
7.4沥青管道阻塞时.必须用蒸汽处理,禁止用火烘烤。
7.5进入车间的气体燃料总管,必须装设快速切断阀和低压报警装置3
7.6窑前煤气总管的开闭器之间和各分配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应高于周围的建筑物。
7.7煤气助燃用的空气管线总管应安装低压讯号。空气管末端应安装放散管及防爆薄膜。
7.8煤粉管道转弯处必须设置防爆阀。
7.9煤粉管道不得有“死路",避免采用法兰连接。
7.10煤粉管道必须设置供吹刷和消防用的吹刷管。
7.11煤粉管道必须有静电接地装置。
7.12煤气、重油、煤粉管道应设吹扫管线,吹扫管线上必须有防止气体倒流的阀门。
7.13沥青定量筒的排放管,应能确保沥青的顺利排放和防止外溢。
7.14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不同的颜色。颜色应按G四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执行。
8电气安全
8.1一般规定
8.1.1耐火材料厂电力设计应符合TBj6《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8.1.2煤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GBj58《爆破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8.1.3电气作业应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8.1.4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防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
8.1.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与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8.1.6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应先把拉下的电源开关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标志牌,方可进行作业。
8.1.7严禁非电气作业人员检修电气设备。
8.2供、配电
8.2.1交压器室的门应加锁,在室外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室外变压器四周应设有不低于1.7m的围墙或栏栅。
8.2.2电气配电室和配电屏幕前的地面应铺设绝缘板。配电室和控制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毗和绝缘杆,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8.2.3线路跳闸后,禁止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8.3动力机械控制与信号
8.3.1高压电机的操作控制宜采用远距离控制。
8.3.2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应根据工艺和安全要求进行电器联锁;联锁线上应设置启动预告信号。
8.3.3下列地点应设置事故开关:
a.电动机旁;
b.斗式提升机的地坑内;
c.带式输送机有人行通道的一侧。
8.3.4联锁线上的除尘设备应预先启动,联锁设备停车时,除尘设备应延时停车。
8.3.5参加联锁的电动机、翻板、称量装置等应设运行指示信号。
8.3.6干燥密(室)的进车侧和出车侧应设置联系信号。
8.3.7隧道窑推车机和窑门升降装置应有行程限位保护,窑头和窑尾应设置联系信号。
置可采用窑头集中联锁控制,或窑头窑尾分别控制。窑尾应设紧急停车事故开关。
8.3.8回转窑和隧道窑的鼓风机、排烟机应设事故信号。
8.4照明
8.4.1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必须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及防爆灯具。
8.4.2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场所和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夜间有人、车辆通行的道路应设照明系统。
8.4.3检选、工人成型等工段应设36V局部照明。
8.4.4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处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压不得超过12V。
8.5接地
8.5.1电气设备及装置的外壳和金属框架、电缆的金属包皮,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0。
8.5.2禁止将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8.5.3电力驱动车辆的轨道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
8.5.4接地线及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测定。
9工业卫生
9.1对接触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职业病患者,应根据卫生部的规定进行医治和安排。
9.2厂区生活饮水、生产卫生用室、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都必须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9.3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用综合防尘治理措施。
9.4经常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厂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气体净化装置。散发沥青烟气的工艺过程应密闭。
9.5防尘、防毒设备(或设施)不得拆除或挪作它用。
9.6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不得超过国家现行《辐射防扩规定》的标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应遵守《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规定。
9.7接触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剂量仪表,接近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体检。
9.8人员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暂时达不到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9.9应采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工艺和设备,采用隔声、隔振、吸声、消声等控制噪声的综合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9.10在产尘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点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
9.1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噪声严重超标的,宜设置与作业环境隔离并有空调和空气净化设施的休息室。
9.12对大量散发热量的设备和产品,应有隔热降温措施。局部送风降温时,一般作业地点的风速,不得小于2m/s;重体力劳动地点的风速,不得小于5m/s。
9.13耐火材料厂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或防寒避冻措施。
10附则
10.1耐火材料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细则。
10.2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法令、条例有相抵触之处,应按国家相应的规定执行。
10.3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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