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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

发 文 号:安注委[2003]1号
发布单位:安注委[2003]1号

1目的
为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考试、注册、管理等项工作中的申诉/投诉和争议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来自受培训的学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各级审核员、认证机构、认证用人单位及公众、政府部门、个人等方面的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3职责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办公室负责有关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申诉的处理 4.1.1申诉的接受
4.1.1.1对审核员培训、考试、注册、管理工作中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的申诉要求。
4.1.1.2安注委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收到申诉要求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一周内安排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会谈,使申诉方了解所做出的决定的原由。
4.1.1.3在会谈结束后,申诉方仍不满意的则应进行复议。
4.1.2复议的工作程序
4.1.2.1当收到复议正式申请时,安注委办公室应在三十天内成立一个复议工作小组处理该项工作。复议工作小组应采用回避原则,其成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a)由安注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工作小组成员及组长名单;
b)工作组成员不应有参加申诉处理及与申诉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c)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可征求申请方的意见。
4.1.2.2申请人提交复议的申请材料交于复议小组。
4.1.2.3复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应详细了解申请人的各种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
4.1.2.4复议决定
复议工作组在通过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应根据调查结果,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安注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作出决定。
4.1.2.5如果对复议的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安注委申请仲裁。
4.2投诉的处理
4.2.1在收到投诉人对工作人员或审核员、培训机构等投诉时,安注委办公室综合管理部应在一个月内对此进行处理。并可采取以下形式:
a)对有关工作人员和部门投诉时,应提交该部门或人员的主管主任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b)对培训机构和注册审核员投诉时,交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方。
4.3争议的处理
4.3.1对争议处理的原则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一般当场解决。
4.3.2对部门负责人不能解决的争议,应按本程序文件中申诉的处理条款进行处理。
4.4申诉/投诉和争议记录的保存
安注委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负责有关申诉/投诉和争议过程及结果记录的保存。
5相关文件
《信息交流程序》QP002
6相关记录
《信息交流记录表》QP002-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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