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判定和消除防雷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组织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四)委托无资质或者低于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定期检测的;
(五)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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