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判定和消除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本规定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的;
(四)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的;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高于地面150米的(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或其他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升放气球现场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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