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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试行)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应急〔2008〕7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5-23
实施日期:2008-05-23

  二、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救援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矿山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成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逐起事故编写救援总结报告,按要求上报。

  (一)救援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3.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及组成情况;

  5.专业救援队伍、装备调用情况以及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6.救援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救援过程中应用的装备及技术情况、专业救援队伍的搜救情况;

  7.事故原因和性质的简要分析;

  8.事故救援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及救援队伍、专家、装备、技术等方面;

  9.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救援队伍改进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10.事故现场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抢救的有关图片。

  (二)救援总结报告上报程序与时间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省级矿山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相应的上级机构,同时抄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季报制度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矿山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见附件2),按要求上报。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1、季报表3~9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有关中央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2、季报表3~9与本企业相关的内容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省级矿山应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3、4与矿山相关的内容和表5、6、8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矿山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相应的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汇总、分析、总结、上报。

  附件:1.总结评估报告有关附表(表1至表9) (略)

        2.有关季报表(表1至表9)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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