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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