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含高等职业学校实验实训室等,下同)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持续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现启动2023年度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和检查重点
1.提高政治站位。各高校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指导高校开展好专项行动,认真组织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后续督促整改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各高校要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对照文件要求逐条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到岗。
3.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各高校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相关要求,完善高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按照危险源管控分级管理体系对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各高校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应全面负责本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制定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二级单位认真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重点做好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营造安全和谐的教学、科研环境。
4.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尤其是对初次进入或长时间未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做好准入培训,并强化应急处置培训,导师要对可能造成人身安全的实验环节做好把控,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方式
本次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统筹,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高等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按职责协调组织。中职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加强工作指导。
1.教育部主要负责组织教育部直属高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联合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实验室安全开展飞行检查。
2.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所属高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属地地方高校开展实验室(含高等职业院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高校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3—4月)
1.各高校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动员,召开专题部署动员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3年)》(见附件),组织对各类实验室进行自查。
2.各高校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求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
3.请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将《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安全自查工作总结》《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安全自查工作总结》于4月28日前报送至教育部。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3年5—6月)
1.教育部、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组织专家对所属高校随机开展进校检查工作,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中央高校主管部门联合对属地中央高校开展检查。2023年检查数量不低于所属高校数量的三分之一,利用三年的时间做到检查“全覆盖”。请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和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形成本单位《现场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于6月30日报送教育部。
2.教育部将联合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开展飞行检查。
3.近年发生过安全事故、前期排查中发现过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未达到要求、上一次现场检查整改不到位的高校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整改阶段(2023年7—9月)
教育部直属高校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后,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向教育部提交《高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所属高校整改情况,形成本单位《高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报送教育部,截止日期均为9月29日。
(四)回头看阶段(2023年10—11月)
教育部根据前期检查情况,联合其他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和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安全检查入校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横到边、纵到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于安全检查工作敷衍了事,存在风险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单位,教育部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进行追责。对于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1.相关报告模板请在 /cn/index.htm 下载。
2.请将相关报告纸质版(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光盘(含报告Word版和PDF扫描版)一并邮寄至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李人杰 010-66096170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王繁 010-66097856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邱懿 010-66092162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 孔翦 010-62515300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804室
邮编: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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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