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主体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后所要承担的加重惩戒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承担此项法律后果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导致此项法律后果的事实根据。
导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违法主体新的许可申请的事实根据为:违法主体被依法吊销许可证。
三、此项法律后果的期限。
此项法律后果的期限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
“吊销许可证之日”指: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
四、设定此项法律后果的目的
设定此项法律后果的目的在于:加大对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在诚信、资格方面的惩戒力度,维护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