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而不是出具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特种设备只是对应二十条第一款即: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其设计文件的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将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的设计文件,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
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本条涉及的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要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同时对其设计单位实行许可管理。
(二)设计文件鉴定与否的依据是设计文件鉴定标志,按照过去的做法一般是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设计审核专用章。《特设条例》实施后,是由负责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机构在设计文件上盖注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三)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机构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这里的核准包括对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
(四)对制造单位的行政处罚,必须由违法制造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进行。在实施安全监察活动中,在使用地、安装地、销售地发现设备制造所用的设计文件没有依据规定进行鉴定时,应当交由对制造行为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进行。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