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
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修理工艺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便于动态监管,有别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为便于企业告知,接受告知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公布需要书面告知的内容、提供的材料、接受书面告知的地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注册登记和安装验收检验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当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必须注意,即不能过于烦琐,影响守法企业的施工;又不能置之不理,导致企业的失误不能及时发现,给后续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