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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规定。
  一、提供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目的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对其质量有重大影响,对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判断完全依靠上述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它们是用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二、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图纸和计算书。产品合格证明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是指导安装、维修和使用单位在安装、使用、维修特种设备时应注意的事项,避免造成安装、维修不当导致质量下降,或使用不当导致事故,这些内容在设计、制造时应予以考虑。监督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在第二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对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的,可以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三、技术资料和文件的提供
  上述技术资料和文件有的是由设计单位编制,但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获得设计文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制造,有的完全是由制造单位编制,所以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有条件提供上述文件,以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本法给制造单位设定了这项义务,制造单位应该在产品出厂时随产品提供上述文件。对不提供上述文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时应禁止设备投入使用,并按照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设置产品铭牌
  特种设备产品铭牌是指产品投放市场后,固定在产品上向用户、检验机构等提供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技术参数、产品制造信息等的铭牌。具体内容由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详细明确,设置的目的一方面便于产品的使用者掌握产品的基本信息,正确使用而不致损坏设备。另一方面作为产品的标识,是产品的简易说明书。一般情况下,特种设备铭牌使用金属类材料制造,直接设置在设备本体上或其邻近的附属装置上。
  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其说明
  安全警示标识是传递安全信息的载体,一般设置在特种设备的表面或邻近处,以起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预防危险,维护工作环境安全等目的。
  特种设备量大面广,危险性较大,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例如承压设备盛装的介质可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起重设备在起吊重物过程中存在脱落的危险,这些都需要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邻近的工作人员予以警示。例如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工业企业等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场所,需要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有的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为了提醒或者帮助操作者安全操作,也在操作位置设立一些安全操作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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