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关于本法所指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内容等请参阅本法第八条释义。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是必须强制执行的,遵守了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才能得到保证。
二、关于安全性能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预防发生事故,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就是要求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主动性能和被动性能。主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本身避免产生故障、事故的能力,即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也称为积极性能,是由特种设备本身的材料、结构、参数等决定的。被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因设备本身主动性能或者人的不安全因素的发生问题,产生故障、或者事故发生后能够防止进一步的扩大,特别是能保障人的生命不受伤害的能力,是有相关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决定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是最基本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在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中制定。特种设备除安全性能外,还有诸如外观良好、使用方便等性能,这些要求可以在标准中,或者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生产单位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它在经济活动中除完成企业的目标--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必须承担一些社会义务,如缴纳税务、环境保护、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他人安全、节能减排等。所以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单位不但要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符合要求,而且要保证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单位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一责任人。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义务应当在特种设备的生命周期使用周期内一直存在。
四、关于特种设备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是指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确定的特种设备产品能源转换或能源利用效率的目标值(最高能效)和限定值(最低能效),国家以安全技术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公布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能效指标。生产企业在出厂随机文件标明其产品的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时,应当同时明确达到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时的工况和条件。例如,对于燃煤锅炉,需要提供为了实现规定能效指标而要求达到的技术条件,如该热效率下的负荷、压力和燃料的发热值,甚至燃料的要求等。能效指标是促进特种设备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和利用效率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它在不降低产品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特种设备产品节能性能作出了具体要求,从而限制效率不高的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激励企业不断追求、改进和提高特种设备产品使用的经济性。
国家鼓励生产能效高于目标值的特种设备产品(节能产品),并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发挥节能产品的节能作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能效达不到限定值的特种设备产品。
五、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
例如,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明确规定TQ60、TQ80塔式起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以及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除外)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随之发布了《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369号),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停止相关产品的制造许可并做好相关企业制造许可证的注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