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原安法)的学习过程中,笔者从管理学的角度又发现一大亮点,那就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量大面广的实际,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严重难以适应的现状,新安法进行了总体调整,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以几何比例增加,且听下文分解。
新安法第九条中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这一规定明确了新安法增加了行政执法的机构主体,可以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国务院直属机构中的教育部、人口计生委、文化部、质检总局等大多数部委局严重意义上都属于行业领域监督管理部门,与原安法相较,行政执法主体从1位数增加到2位数。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新安法增加了行政执法的人员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显属于“少”字辈,教育、人口计生等其他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远远高于安全监管部门,但依数量级来估算,应是现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几十倍。
此外,我们学习中还注意到一个潜在的可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主体,亦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被委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依此,相信在新安法的执行过程中,通过委托可进一步弥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人员人数不足、执法覆盖率面不足、执法强度不够等问题。
鉴于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领域尚没有监管人员与服务相对人比例的说法,但无论是援引管理学家的说法:管理人员与员工合适比例应为1:8,还是援引国内各条线通用的以常住人口来定员行政执法人员每万人0.4-1.5人的比例,原安法涉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缺口巨大,更为关键的是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编制规定出台,各地配置千差万别,经常提到的一个词语就是“执法人师严重不足”。
笔者自以为,这是新安法的一个隐藏的亮点,从安法的十年执行情况看,说颠覆性设计绝不为过。同时笔者也相信新安法如此的设计,之后必然有更详细的条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台,2015年必将成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大建设”的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