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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与认识

作者:彭勇  来源:长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9日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第13号国家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原《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我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着力加强机制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宣传教育,基本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体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地杜绝了重特大恶性责任事故、遏制了较大事故、控制了一般事故,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服务能力,实现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03至2013年,全县各类事故起数年均递减6.7%,死亡人数年均递减9%,受伤人数年均递减11.2%,直接经济损失年均递减8.1%。自2010年“6.10”事故以来,全县3年多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发生,煤矿行业创52个月零死亡记录。县委、县政府多次被市政府考核为优秀等次,先后有2名同志被国家安监总局表彰为全国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但是应当看到,我县是一个高危行业集中的地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门类齐全,点多面广,安全监管任务相当繁重。目前,全县工业企业247个,商贸企业70个,建筑施工企业7个,交通运输企业23个(客运企业3个,出租公司2个,人力客运企业1个,农村客运站8个,县城客运站1个,货运企业4个),非煤矿山企业50个(其中石灰岩采石场21家,黑墨石采场3家,砂岩采场2家,页岩砖厂22家,地下盐卤企业1家,另有含红狮水泥自备矿山在内的在建矿山7家),煤矿企业5个,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加油站17个,氧气、乙炔经营户3个,CNG充装站一个,液化气充装站一个,天然气经营企业三个(天能、宏坤、巨能),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一座。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27个,其中重大危险源3个(CNG、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下场鑫源液化气充装站),烟花爆竹批发公司2家(丰乐烟花爆竹和龙隆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250余户,水力发电企业43个,供电企业1个。全县道路1933.4公里(省道73.4公里,县道127公里,乡道415公里,村道1318公里),机动车辆39800余台。通航河道34公里,渡口3个,码头9个,客渡船9艘,其余各类船舶、竹筏81艘。高危行业点多面广,基础薄弱,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还不扎实,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事故。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建立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还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

综合分析,我县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企业在落实责任方面主流是好的,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面上的工作有很大改观,但仍有部分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体作用,想方设法减少安全投入,压低生产成本,致使作业场所条件恶劣,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配备不全;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力、不硬,培训教育跟不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致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二是监管职责不清。部分乡镇、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的倾向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安全生产工作仍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抓贯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仍有死角,部分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仍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道不多,自律意识淡漠,违规和违章现象经常出现。三是重点领域隐患仍然较多。从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道路交通、煤矿、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受煤炭行业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政策的影响,在投资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工期紧张,造成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的急躁心理,影响企业安全管理和煤矿目标任务推进;非煤矿山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低,安全保障水平低;人、车、路之间的矛盾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全县重点工程建设也是不容忽视的监管重点。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问题作了一个很好的回答,对于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增的17条中,有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全法1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概括起来,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是把乡镇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写入法律。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原《安全生产法》对其职责一直未予明确,并未授予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力度不大,强制力不够,致使乡镇处于监管无手段,执法无资格,权责不对称境地。这次首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防线,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媒体形容得恰如其分:把离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

三是大幅提高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对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很容易得出结论: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这是我国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使企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不可承受之重”。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知法才能守法,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民众头脑中牢固树立“违犯《刑法》是违法,违犯《安全生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真正把依法治理的法治思维变成依法办事的具体行为,努力学法、知法、用法,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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