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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张崇烈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安全生产工作核心在落实责任。新安法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细化和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全面落实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治理措施。

   确立了责任落实的方针和原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细化完善了责任落实的具体内容。《决定》从第二条到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工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详细规定了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决定》细化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有:

  从生产经营单位层面看,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一项;二是专门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增设了两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条件和要求;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做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从政府层面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是明确了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

  从政府部门层面看,突出表现在两个制度上,即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从行业协会层面看,《决定》新增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对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则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将其职能扩展为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但同时强调,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强化了责任落实的保障措施。除了前述提到的政府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赋予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外,《决定》为落实责任增加了治理措施。一是扩大了查封、扣押的范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仅可以查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还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还可以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并同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通过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加大违法成本。《决定》加大了隐患排查和事故查处的力度,特别是对违法的处理,提高了处罚的标准,加大了违法的成本,让违法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肇事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给予更大的震动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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