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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安法 深度推进“四位一体”联动机制

作者:王卫东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新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笔者把这种机制简称为“四位一休”联动机制。该机制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轨道,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更加有效地保证安全生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深度推进“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呢?应侧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1、发挥四位一体联动效能

  新安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主体负责、政府主导监管、中介支撑服务、社会保障监督“四位一体”的纵向联动机制,并从横向上要求企业主体的领导决策、部门调控、班组管控、岗位执行的“四位一体”联动管理机制;由国、省、市、县四级政府构成“四级一体”联动监管机制;再由行业的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健康评估“四资一质”的联动服务机制;还有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四谋一体”的舆论联动机制;我们把以上一纵四横联动机制简称为“五个四位一体”联动机制。这一联动机制覆盖了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部,将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安全联动监管效能。

  2、开展深度推进联动工作

  新安法从法律角度,把纵横“五个四位一体”的联动监管机制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并从深度运行上极大地调动了各方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并以积极的态度,不断瞄准企业一线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实施精准的谋划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注意突出企业班组岗位管理矛盾和问题,主动开展一定深度的安全管控工作,同时,不断总结完善多层多级的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真正实现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的开展沉底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从各个领域的深度,不断推进安全生产联动监管工作。

  3、不断建立完善联动制度

  在新安法的框架范围内,认真结合多层多级的联动监管实际,不断规范完善安全生产联动工作会议制度,更好地强化安全联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协调能力。特别根据新安法的规定,建立好乡镇街道“双月一会”安全工作制度,更好地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日常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安全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预警制度,不断明确安全隐患查处联动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动执法检查制度和重大隐患会审制度,切实完善隐患“排查、报告、查处”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一套纵向畅通、横向协调的安全生产防控网络,实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制度等,不断有效地加强安全生产联动监管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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