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系为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款,将原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更为精准,切实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和需求。
本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修改本法的目的。
安全是人们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出台的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的里程碑,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家、省、市县三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安全工作体制。安全生产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体,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制的主体,职工、工会、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才能够根本上保障安全生产,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次修订,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更明确、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我国的经济成分和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千差万别,从业人员在不安全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由于人、物、环境、管理等因素引发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些严重的恶性事故往往酿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次修订,从法律制度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安全安全生产行为,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制度和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贯彻执行,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是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能不重视安全生产。因为安全生产的本质是不断消除隐患、遏制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安全生产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贡献率,且行业风险越大贡献率越大。当人们用尽量少的活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时,事故率和事故损失的降低,无疑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更可避免由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重大经济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破坏,从而实现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