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安法)第六十七条确定了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作为一个新增加的法条,为为一直以来困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执行之难从法律角度确定了一定会行之有效的新的执法方式,可以肯定会对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停止供电措施,因可能涉及办公、生产场所,更为关键的是有些工艺如何进行操作,需要注意哪些要件,这是笔者学习之后认为必要而且必须探讨的一个话题。
要件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某些企业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如果不及时排除,就是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被“引爆”。但是往往这些隐患立即排除有难度,要完全排除需要时间。因此,必须通过强制手段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
要件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相关行政决定。显而易见,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来确保该单位不得不执行行政决定,否则法律的严肃性、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要件3:存在现实危险。可能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影响、且整改时间在30-180天、投入资金10-100万元的。前述三类情况均可视为存在现实危险,尤其是根据GB18218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更要引起特别关注。
要件4:确保安全。需要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确认,确保不得因停电中止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其它危险及事故。
要件5:程序。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要件6: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对相关单位。
要件7:时间控制。在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即执行;在除此之外的情况下,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要件8:解除: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解除停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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