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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安法,应正视隐患治理中的种种认识

作者:吴杨云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新安法的颁布凸显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这是以生命为代价接连敲响警钟的结果。完善法律规定,守护“生命红线”,成为人们对新安法最大的期待。安全生产研究中有一个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发生之前,必然有几十次轻微事故,百余起隐患消除不力,如果这些还不能引起重视,就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十分重要,预防中,排查处置事故隐患尤其重要,一定意义上讲,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预防是我们事先设定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它通过预先考虑、事先设计排除生产过程中事前预知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对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生产过程的变化、人员的变更、施工环境和设备增加的变化往往会出现我们事先预想不到的事故风险因素,便构成了事故隐患。这时就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找出风险因素存在的原因,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置。

  但是,人们往往把事故隐患不当一回事,总认为没事,无关紧要见怪不怪。上面查的紧了,要么在现场应付一下,要么胡编乱造堆砌一些资料蒙混过关。单位安监部门催得紧了要么不予理睬,要么向领导反映,说安全部门干扰生产,领导打马虎眼。在安全生产专题会上,人们包括领导喜欢报喜不报忧,对安全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不予重视,有时还会批评安全部门的人员在会上乱讲。

  这些都是我们在实际工作遇到的现实问题,让企业的安全制度成为“牛栏关猫”的稻草人。不是企业没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而是把安全制度作为政府部门检查工作的“应景材料”,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落空。

  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只要有隐患存在,事故迟早要发生。面对新安法的颁布,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隐患当作事故,健全制度,严格制度,明确责任,在事故隐患治理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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