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十三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已公布,至2014年12月1日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呈现出许多亮点,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笔者对新法中增加的“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觉得很有必要。 新法的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虽然经常能听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口号,但在企业里,有很多人不明确自己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职责,甚至有些管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都不明确。此次新法作出的规定,是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企业必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要求有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这是立法的进步。笔者认为要真正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范围,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让每个部门、员工有标准去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
二、将责任制内容传达到每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企业其他安全管理制度一样,制订后必须要传达给每一个人,让每一个人都知晓责任内容,这样才能真正去落实自己应当承担的安全职责。虽然现在许多企业开始和管理人员、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但实际上,员工对签订的责任状内容都不明确,而企业相关部门也未对员工进行培训讲解,往往导致责任状完全成为一种形式,所以,要使责任制或责任状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让每一位员工知晓、领会其中的内容。
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如果只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而不去根据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个部门、员工的责任制认真落实与不落实一个样,这样就会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会成为空头文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总之,新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相关内容及完善相关考核机制,都只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真正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必须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并保证落实到位,才能发挥新法规定的就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