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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11万元罚单来了!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11月06日  ♡ 收藏本页

2025年6月12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匿名举报:某村一民房内非法存放液化的氧气、液化的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接报后,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对该处民房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孟某在普通民房内违规存放有液化的氧气、液化的二氧化碳的气瓶共计51瓶,且其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依法扣押全部涉案气瓶。经立案调查,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孟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购进液化的氧气、液化的二氧化碳,擅自存储于民房内并对外销售,先后向20余名客户销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6.76万元。

【处理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孟某违法经营的液化的氧气43瓶、液化的二氧化碳8瓶,没收违法所得6.76万元,并罚款11万元罚款。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高压危险等特性,储存、经营不当极易引发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孟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不具备任何安全条件的民房内大量存放高压液化氧气、液化二氧化碳并出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该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进行现场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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