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出台标准作用不明显。2011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小学生校车各部件的设置和安全要求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在范围上,只适用于小学生校车,将初中和幼儿园两类载运未成年人的校车排除在外;在涵盖范围上,《标准》把校车划分为专业校车和非专业校车,专用小学生校车定义为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仅涵盖专业设计和制造环节,对运营、使用未作规定;在强制力上,《标准》明确第4章(要求)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在作用时效上,《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4.2条对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综合起来分析,《标准》只能对7月1日以后,出厂的专业小学生校车产生作用,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对现实管理的推动意义不明显。
(二)运营成本引发矛盾
1.成本居高。校车运行使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成本决定费用投入和安全保障,成本过高、经费不足是直接导致上文所述四大弊病的基本根源。经过我队对全区校车运营情况调查,燃油、税费、维修保养、损耗折旧及驾驶员工资等日常运行费用,平均每车每日折合约450元人民币。以租赁校车为参照依据,校方支付给企业的租金,也同为450元/每车·每日,如果该车不从事其他商业营运,就意味着“零”利润。低利润空间,无法对客运企业形成驱动力,愿意承接校车义务的企业日益减少,迫使校方跨区租赁校车;为了压低成本,承运方使用年限跨度较长车辆,减小维修保养开支,增加兼职承运项目,这是产生车况老化、车驾兼职的诱因。
2.家长负重。再从最基本的车辆运营费用来源角度来看,450元/每车·每日,每个月以22天上课时间计算,就是9900元/每车·每月,以每车载运40人的高运力分摊,总计247.5元/人·月。这笔费用的唯一出处便是学生家长,在正常就学开销上,额外增加的校车费对于家长是一种家庭经济负担。
3.恶性循环。学校、家长、承运方考虑到经济效益与支出的平衡,理所当然都不愿意再承担基本运营成本以外购买保险、改造车辆、配置看护人员等项目花销,校方监护义务和赔偿风险系数相应大幅度提高,致使校方要求学生家长直接同承运企业签订客运合同转嫁责任。接受安全风险等同于增加无形成本,迫于企业生存和发展需要,承运方想方设法压缩运营成本。成本高、支出多、收入少,相互间形成恶性循环,弊病由此附着,得不到根治。
(三)交警管理无从抓手
1.审核无权能。由于交警肩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社会各界对校车管理效果全部寄托于交警部门,自然将校车事故、安全隐患、违法行驶等不良行为,也都归咎于交警,交警成为了校车管理难题的众矢之的。但在行政条线上,交警支队在“校车证”发放过程中,只负责最后的车辆检验和驾驶员违法、事故记录的查验,凡是无未处理违法和重大事故记录的,均符合校车驾驶员资质,申报、审批、核定等先决关键环节,分属学校、教育、交通部门。
2.检验无标准。在“校车证”发放后的常规管理工作中,交警只能依托车辆管理系统运作,也就是通俗所称的“验车”。在具体审验工作上,对校车的检验没有特殊规定,技术标准按照客车标准执行,审验期限为10年以下的每年一次,10年以上(含)的每半年一次,在核发“校车证”时临时增加一次,因校车证有效期限为当年9月至次年7月,核发证件检验与下半年检验两者合并,实际上校车检验为每年2次,无法满足校车技术安全跟踪条件。
3.处罚无依据。在现行校车管理模式下,在没有出台校车安全管理专门条例的前提下,校车在行驶中的交通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罚,无其他追加规定;违反“校车证”使用规定的,交警没有依据对驾驶员和校方,实施停运、罚款、吊销“校车证”等行政处罚,处于“高标准安全要求,同标准法规要求”的两难境地。教育和运输等负有校车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会遭遇类似的尴尬,管理上缺乏有力抓手。
4.资源失衡滋生违法。一方面,受多种因素制约,合法校车数量逐年减少,上一年度我区登记且在用的校车数量为40辆,本年度实际在用校车38辆,减少5个百分点。取得“校车证”后又申请注销的3辆,占“校车证”发放总数的7.3%。在用校车所有学校中,由于办学性质必须开设校车的,全市招生的小学、初中、高中连读一贯制学校1所,拥有校车14辆;幼儿园10所,拥有校车13辆;两者相加,分别占拥有校车学校和校车总数的68.75%、71.05%,表明校车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另外,在地处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学校周边,非法营运三轮车、“黑车”聚集,部分学生和家长主动选乘非法车辆,这些被称为“准校车”的非法群体,游离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四、提高校车管理水平的建议
(一)地方立法支撑
各地经济、文化、观念上的不同步,决定了校车管理上的独特性。本市校车运输行业已经历了3~5年的阶段性调整,逐渐从大客运行业中剥离,趋于集中化、成熟化。现行校车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已不能适应整个行业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提高的安全追求的需要。建议通过地方立法手段,尽快出台具体规范校车生产、销售、使用、检验,驾驶员资质、违规处罚等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法规性文件,从源头上提供支撑、创造抓手,改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状。
(二)统一归口管理
校车牵涉教育、交通、公安、安监、技监多个管理领域,造成多头、多线、多部门交叉管辖。专业性和针对性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但条线间的信息不通、准则不一、程序不同,也导致了管理力量相互牵制和消耗。建议由学校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牵头,搭建多部门配合协作、合署联动的一体性机构或常设性联席会议平台,统一归口审核并负责日常管理,避免条线各自为政、学校无所适从、企业疲于应付,明确分工职责和管理责任,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三)政策倾向优惠
校车运营成本居高,属于企业自主经济范畴,但仅仅依靠学校和承运单位的力量,很难有所改善,建议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导向。其一,可以借鉴渣土运输专营模式,以区(县)为单位,选择资质较高、信誉良好的大型客运企业,尝试校车专营,采取大规模、集约化运作,并在财政和税收导向上,探索校车专用车购置税、通行费减免,支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鼓励学校、企业开设校车业务。同时,教育部门协调,统一为学生购买和办理校车事故以外保险,免除学校、家长、企业的后顾之忧,扫清校车发展障碍。
(四)公交调整辅助 在校车得不到普遍覆盖的实现条件下,建议政府利用现有公共交通网络,通过线路调整、开设学生专用线路等手段,实现对偏远地区学校、高级中学、新建学校,与主要居民社区板块间的覆盖连接,填补校车空白点,为学生上下学交通提供便利,缓解校方承运压力、减轻家长经济负担、挤压违法营运市场空间。
(五)打击非法校车 对于在校园周边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现象,在交警部门不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的基础上,建议政府将此类违法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框架,整合治安、交通、城管、工商等多方执法力量,开展不间断的长期整治,落实志愿者固守和学校自治联防措施,告诫学生、家长、教师,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
(六)强化行车监管 在新《标准》中,对小学专用校车,制定了加装“黑匣子”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建议在本市所有校车中延伸推广这一标。对确有困难一时无法加装电子记录仪的,建议出台相应规定,参照国外先进做法,在校车管理上增加安全行驶日志,由交通部门出具统一格式,驾驶员每次出车按规定填写,校方护送人员签字监督,执勤交警和车管部门定期检查验收,建立常态化安全行驶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