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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巡视检查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14日

1、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并保持完好状态。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l00m2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30m2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2、 现场动用明火(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等)必须经过审批;
3、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
4、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5、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 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的;
(2) 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3) 现场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4)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 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7) 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危及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的;
(8) 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安全的;
(9)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6、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7、 施工现场禁止随处吸烟,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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