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规既体现发达国家经验,又注重本国国情
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安全法规中,如前所述,在制定法规过程中吸取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因而在法规框架和条款中都达到了较先进的水平。
如在国家监察体系的建立,机构及人员构成,监察员的权力、雇主、雇员的权力义务,安全通知,安全命令,安全代表制度,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建立安全与卫生学会,罚则,上诉,各种工作场所的安全标准,危险工种的划分,危险场所的特殊规定等法规具体条款上,都可看到工业发达国家同类法规的痕迹。
同时,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许多 具体条款上又不是生搬硬套,而是注重结合实际,体现符合本国或本地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如在高科技、新技术的应用领域的安全规定上没有发达国家那样具体;罚则及有关法律程序十分严密,但具体罚金数额上比起美国、英国等国的标准要低许多;另外在注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措施上(如台湾劳工安全法)要比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更为详尽,更体现激发工人参与和维护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这一特点。
综上所述,在分析我们已掌握的部分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安全法规中,不难发现,虽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规,但这些法规本身都没有“不发达”的特点,而是与发达国家所制定的法规框架基本一致,这本身体现了工业安全法规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趋势,及时吸取发达国家已有经验教训,在较高的起点上制定本国的安全法规,这已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共识。
第五节 借鉴国际经验
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包括:
(1)安全立法,是人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从事安全生产,控制工业事故,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经济不断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和最有效的方法。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可以证明,凡是重视安全立法,并辅之以一整套实施规则、条例和监察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在治理工业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上取得显著效果,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2)安全立法由分散、单一、适应面窄的法规发展到综合、全面、适应面宽的法规,是工业安全立法从不成熟起向成熟的显著标志。这本身也符合工业安全工作随经济与科技发展对立法要求变化的规律和立法本身发展的规律。
(3)在制定综合性、功能强、覆盖面广的安全法规同时,必须注重配套的规程、条例、标准、实施细则体系的建立。否则,综合性法规就会显得空泛、无力、不易执行。
(4)注重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立法的目的在于执法,以法保障安全生产,而最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就是建立完善、强有力的监察(监督、检查)体系,配备足够和有力的监察机构及训练有素的监察员队伍。
(5)为达到安全生产的根本目的,除立法执法外,还必须十分注重安全科学研究、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信息工作。这些工作是立法执法的重要基础。只有利用科学技术改善安全生产的技术环境,只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有效的信息服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所有者和工人的自觉行动,才有执法、依法的基础,才可能根本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