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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0日

  二、强化农民工安全管理的对策思考 

  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管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发展。笔者认为,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问题理应提上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强化农民工安全管理务必抓好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一、关口前移,规范行业管理,从源头上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直至劳务分包队伍务必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要从规范建筑市场有序竞争抓起。建设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把对建筑劳务分包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对建筑施工队伍施工和安全资质审查,提高劳务队伍市场准入门槛,无资质的农民工队伍不准进入建筑市场,严禁非法转包,越级承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在实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考虑将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明确列入工程总造价金额中。建设单位应履行职责,遵循法定的建设程序,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或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应配合施工单位按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现场操作。施工企业与项目承包方签订分承包合同时,应按规定标准将安全管理费用在工程预算中予以单列,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同时,双方还应签订安全责任状,规定奖惩措施,明确项目部经理作为现场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劳务队伍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协助支持项目部抓好安全管理。此外,最关键的还是施工现场管理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全方位加以落实,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标本兼治,强化安全意识,对农民工实施强制性安全教育与培训。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切实维护农民工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农民工先天的不足,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培训来弥补,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并把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工作作为建筑业劳动力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有关部门把住先培训再就业的关口用人单位要坚持先培训再上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通过举办农民工素质学校不失为安全培训的一个好办法。主要利用工余时间,见缝插针,定期对农民工分工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教育,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教育和安全防护技能培训。从而养成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良好习惯,杜绝“三违”,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紧急避险技能。同时还应注意在转换新施工现场、新工种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作业时及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总之,要把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硬任务加以落实。 

  三、以人为本,优化生产生活环境,切实对农民工的生命与健康负责。 

  施工企业和劳务队伍都应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注意改善农民工生产工作和居住生活环境,切实对他们的生命与健康负责。近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优化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措施,并把它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范畴,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这就要求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一手抓优化生产环境,一手抓优化生活环境。二是强化实施工地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的有关标准。工地“五小”设施不但要齐全到位,而且务必符合卫生标准。夏季施工要注意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注意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工地还必须配置必要的医疗救治药品,以备应急施救使用等等。 

  四、依法维权,规范劳动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强调,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应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确立。要做好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要求所有工程一开工都要按工程总面积或工程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金,保证农民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通过商业性保险获得“保底”补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关系确立,就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按规定付给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管理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全行业的综合治理。只要我们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施工安全,行动上认真全面落实安全举措,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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