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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1日

  2.7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所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

  2.8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标志,并不得擅自拆动。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入场须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牌、工程名称及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

  2.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陡坡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2.10水上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水上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方案和水上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水上作业应根据水流情况配备救生圈、救生快艇等。水上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通航水域桥梁施工应采取防撞措施。渡船、拖轮及其驾驶人员的证件、手续应办理齐全。渡船、拖轮应配有安全设施,按规定其载质量、车辆、人数,严禁超载、超高、超宽。遇有上下船舶通过,不得横越抢渡。

  2.11施工现场临时码头、栈桥、便桥位置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选址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码头应选在河流两岸比较开阔,河床比较稳定,水流顺直,地质较好的河段。两岸引道应保持坚固稳定。码头的附属设备,如跳板、支撑、船环、柱桩等应牢固可靠。搭设的栈桥、便桥必须坚固可靠,桥面满铺木板。栈桥临水端应设置靠船的靠帮和系缆设施。通过栈桥、便桥的电线、电缆必须绝缘良好,并固定在桥的一侧。栈桥码头、便桥应有抗洪水、流冰及其它漂浮物的能力,工作人员应对各种设施经常维修。

  3 边通车、边施工地段的交通管理

  3.1改建工程中,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安全生产除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外,还必须加强对通行车辆和施工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交通安全。在边通车、边施工路段的两端及中途出入口处,应设专职人员指挥交通。

  3.2改建工程需挖除旧路路基、路面进行重建的路段,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及其延伸一定安全距离外,应竖立显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标志应鲜明、醒目。标志与施工路段的距离,应根据开挖宽度、路线等级、交通流量等情况确定。

  改建施工作业范围的边缘,在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标志。

  3.3一侧拓宽或两侧拓宽的改建工程,原有道路的路面宜先保留,以维持交通。改建工程与通车相临的一侧或两侧,要用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隔离设施进行隔离。大城市需用硬围档进行隔离。

  3.4在拓宽地段,如需在原有道路上运送土石方或工程材料时,宜采用机动车辆运输。采用手推车运输时,应在红白相间隔离栅或围档内进行。

  3.5应设置专职的清洁人员,对通车路段的路面进行经常性的清扫工作,防止车辆碾飞土石伤人、雨后泥泞影响通车,防止环境遭到扬尘的破坏。

  道路清洁人员必须穿带有反光条纹的,具有警示标志作用的工作背心等,方可上路作业。

  3.6在原有路段上,进行降坡改建的工程,有条件的可修建临时便道维持交通,也可在降坡地段半幅施工,另半幅做通车之用。

  2.3.7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入(出)前方应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及其延伸一定的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的路栏、隔离墩等,夜间要在路栏上加设施工标志灯。

  3.8半幅施工的路段不宜过长,一般以不超过300~500米为宜。

  3.9在单车道维持通车路段上,当路段不长,交通量不大时,可在该路段的是当地点设置车辆会让处。当施工路段较长、交通量较大时,应实行交通管制。每班配置专职人员和通讯设备,指挥交通,疏导车辆。

  3.10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按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准设置牢固护栏和跳板供行人通过。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3.11在原地拆除旧桥(涵),重建新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或渡口。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路栏,夜间应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并在路肩上竖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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