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供方/合同方进行现场审核,即进行第二方审核。该方法能确保获得组织环境管理体系所需要的信息;
(2)根据法律、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组织对供方/合同方的评价准则,索取相关的环境信息。
(3)索取供方及合同方的内部审核报告。这种方法可能会因为供方/合同方内审员的水平所限,不能全面、准确地说明组织所要了解的问题;
(4)第三方的审核报告。第三方的审核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执行,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但其审核报告也许不能完全满足组织所需的有关信息。
目前,前两种方法是组织普遍采用的。不论组织采用什么形式获取有关的环境信息,都应在合同阶段加以确定,应该让供方及合同方了解组织需要这些信息的理由,以使组织达到环境管理体系的目标。
2.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有关环境因素的管理要求
对于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应该由标准的哪个要素进行管理,标准似乎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标准4.4.3要素最后一段含盖了有关的管理要求:“组织应决定是否就其重要环境因素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组织在考虑是否与相关方就其重要环境因素进行外部信息交流时,应当考虑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的有关环境因素,尤其是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信息。
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的管理思想, 组织需判断其产品和服务中的哪些重要环境因素与客户/消费者有关,既由客户/消费者控制的那部分环境影响,组织应将相关其环境影响和控制要求向外界交流,以影响客户/消费者的环境行为。
信息交流/施加影响的方式很多,可考虑:非正式的讨论、对外开放日、对焦点问题的沟通、和社区居民进行对话、参与社区活动、网站、电子邮件、新闻发布会、广告、通讯简报、热线电话等。上述方式有助于公众对组织环境管理所作努力的理解和认同,促进与客户/消费者之间的对话,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具体采用什么方法进行信息交流/施加影响,应当考虑采用不同方法的潜在成本和利益。由于组织产品、服务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各不相同,所涉及的客户/消费群体也不相同,组织应当根据其自身和相关方的需求做出决定。
三、施加影响的程度
组织对其所使用的、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中有关环境因素施加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差异性较大。
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服务中有关环境因素的控制和影响,也会因不同的供方和市场情况而有很大差异。例如,一个自行负责产品设计的组织,可以通过改变某种输入原料有效地对环境因素施加影响,因此对这类活动环境因素的控制程度,既施加影响的力度应是最大的,完全可以做到控制的程度。而一个根据外部产品规范提供产品的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就很有限。因此,一位英国教师说:能控制和能够施加影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
对于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的控制和影响,其控制作用有限。 组织可以考虑通过让用户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处置机制,从而影响用户的环境行为。例如,汽车制造厂商应告诉用户如何正确操作,告诉维修单位有关的维护要求从而使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达到省油、减少尾气排放的目的;电池制造厂应告诉用户含汞的废电池应放到什么地方,以便本公司回收或交给有资质的处理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对环境因素施加影响的程度取决于组织自身的考虑和手段。组织在识别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以及评价其施加影响能力的程度时,应当考虑(但不限于):
——法律或合同的约束力。如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可能给组织的环境行为带来不合规,此时应必须识别并加大施加影响的力度。如生产食用陶瓷制品(杯、碗)的企业,为使其产品中的环境因素符合GB12651-2003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浸出量允许极限》的要求,组织必须识别原辅材料中的铅、镉含量,并对原辅材料供方提出要求并评价;
——是否能够影响组织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
——组织自身环境表现所受的影响。 这些考虑可包括设计的外包;材料、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产品运输的外包;产品的使用、再使用或再循环等。如医院、物业公司等组织在使用建筑施工方进行施工时,如果组织对施工方的要求不明确,施加影响的力度不够,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将直接影响医院、物业公司的形象,以至于带来抱怨、投诉;
——组织的方针承诺、地方或区域性环境问题以及组织对相关方的义务和责任等。
四、小结
1.目前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许多组织已将过去的一些辅助活动甚至部分生产活动外包,其结果是这些活动中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也随之外包。如果组织不对这些环境因素的管理提出要求并施加影响,可以说环境问题在某些方面会越来越严重。因此组织应重视“供应链——消费链”上有关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施加影响,形成一个全民重视环境、共同创造优美环境的良好局面。
2.施加影响的程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理念、法律法规的约束力、组织自身环境表现所受的影响,以及组织施加影响的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