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燃爆性
不同货物有不同的燃烧性:易燃、可燃、助燃和不燃。给港口货物装卸生产、交付、搬运、储藏等方面的生产工艺和安全控制提出不同的要求。
1.闪点
货物闪燃的最低温度,对港口货物装卸生产、储运过程安全控制非常重要。闪点越低货物燃爆危险性越大;装卸低闪点的货物时,进入码头船边、灌装车间、储藏库房等作业现场,必须做到:
(1)人员要着防静电工作服并经过静电消除装置,消除人体静电;
(2)装卸用的所有工具,设备设施必须是防爆型的;
(3)操作、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产生火花;
(4)经管线装卸的货物全线要实施静电接地;
(5)控制货物初始流速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得大于3m/s:
(6)货物进入容器避免自由落体;
(7)货物进入空容器时严格控制流速和流量、防止货物湍流产生静电危害;
(8)使用浮顶货罐进货时必须浮顶浮起后方可提高流速;
(9)货物吹扫时必须使用惰性气体,扫线球临扫完时必须降低球速控制进风量,防止货物从容器出气口溅出和产生大量的气泡能危害;
(10)容器的货物上部空间必须惰化处理。
2.爆炸极限
易燃类货物的蒸气与空气中的氧气形成混合物遇到明火易产生燃爆。货物蒸气占混合物的比例越小,该货物的危险性越大;货物蒸气与空气中的氧气形成的燃爆范围越宽,该货物燃爆危险性越大。掌握货物爆炸极限,是检测作业场所、库房空间、容器货物上部空间的货物蒸气挥发量是否安全的重要依据。针对爆炸极限的范围可以加大作业场所、库房空间、通风排气降低浓度。对相对密闭容器货物上部空间的货物蒸气挥发量,可以通过调整真空呼吸阀的压力调整值和填充惰性气等方式降低危险性。
3.引燃温度
掌握货物引燃温度是保证货物生产、装卸运输、仓储管理等环节对环境温度的基本安全要求。要求货物在生产、装卸运输、仓储的环境温度必须低于货物的引燃温度,确保货物安全。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保温和降温;装卸的设备设施必须满足货物对温度的最低要求。
四、危险特性
1.避免接触条件
是指货物在常温常压下,比较敏感的外界条件。一般包括受热、光照、接触空气和潮气等方面。
(1)受热
货物对温度的敏感要求。该温度控制主要考虑货物的沸点、自燃点、引燃温度;货物的熔点或凝固点;货物添加稳定剂对温度的要求、超过该温度货物中的稳定剂分解;严格执行货物装卸、储运时必须满足温度最低要求。
(2)光照
货物对光照的敏感要求。主要考虑化物自身对光照比较敏感,在光照下易发生的自燃、分解、聚合等;货物添加稳定剂对光照的要求、货物中的稳定剂对光照要求,严格执行货物避光的安全管理规定。
(3)空气或潮气
货物接触空气或潮气的危险主要表现为易自燃或易聚合。货物化学品闪点较低、易燃易爆,为确保安全防止货物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
2.与其他物质的反应性
主要考虑货物化学品的禁忌物,避免货物与这些物质混合或接触时发生聚合反应;或是稳定剂分解,而发生货物燃烧爆炸。这就给货物的装卸生产、储运等环节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触货物的材料、工具、设备设施、货物容器提出严格的控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如忌酸、碱、氧化剂、活泼金属、无水氯化物、石棉、铁或铝的过氧化物、碱金属、氢氧化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