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包装伴随危险品运输全过程,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因此各国都重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进行立法。我国自1985年以后相继颁布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6B 190--1985)、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OB 12463--1990)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JT 12463--1988)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2.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4.内容器应予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并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6.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问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