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火区动火时,应按以下程序和要点进行:
(1)审证 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手续不齐、动火证已过期的不准动火;动火许可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亦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亦不准动火。
(2)联系 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做书面记录;由审证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进行放空作业等的要求,以防逸出可燃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 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以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 如动火检修的设备无法拆迁,则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动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特别要注意搞好附近电缆地沟的隔离措施。
(5)移去可燃物 将动火地点周围l0m以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回丝、未清洗的盛放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框等移到安全地点。
(6)落实应急灭火措施 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可中断;在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而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对于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的动火,应有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到现场保护。
(7)检查和监护 上述工作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消防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30min。如果动火中断30min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对特级动火的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动火时就不会发生着火爆炸事故,但考虑到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等,应当留有一定的安全浓度。我国化工企业规定的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是: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体积浓度应≤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10%,其浓度应小于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则其浓度<0.2为合格;若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则其浓度<0.5%为合格。 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要求。
(9)动火操作 动火操作及监护人员应由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经考试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补工作。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的飞溅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人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在动火作业中遇到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五级以上大风不准安排室外动火,已进行时,动火作业应停止。进行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放置地点应距明火地点l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的间距不应小于5m。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 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