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2.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