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关系着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矿区的发展和稳定大局,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护煤矿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区发展和稳定,是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形式之一。
1 “一岗双责”的含义
“一岗双责”:“一岗”是指煤矿企业行政领导、党组织领导业务范围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煤矿企业行政领导、党组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行政和党组织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各自业务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把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融入到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各个方面。
2 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重要性
煤矿企业要发展,要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和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能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还可以为企业赢得经济效益。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煤矿企业发展的需要。
煤矿企业生产条件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各种自然灾害较多,生产管理点多、面广、线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防治水、洗选加工、销售以及职业健康管理等专业性强,涉及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机械操作、安全监管等多个工序。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抓好安全管理,而安全管理的关键就在于责任落实。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可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常抓不懈。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煤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自的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抓好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落实,重点抓好事故预防和超前治理。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矿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和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一岗双责”意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履行好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3 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更新观念,转变作风
胡锦涛总书记讲:“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这是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要抓好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关键在于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思想上重视安全,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杂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其次,要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基础、抓基层、抓落实,经常深入井下生产一线,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的突出位置,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第三,要突出超前预防,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3.2 “一岗双责”重在落实
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把重点放在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上。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领导班子共同抓的良好局面。煤矿矿长(经理)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党委书记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也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安全教育和党务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协助矿长(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有综合管理职能;其他副职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区、队、科室、中心、厂、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也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各岗位人员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无论是国有大中型煤矿,还是县办集体煤矿、个体经济煤矿,科学技术含量再高,机械化程度再强,安全投入资金再多,没有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划分和职工操作是不行,人的责任心是关键。重大问题党政领导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各级领导在安排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安排部署和检查安全工作,各分管领导要按业务分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全体员工要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井下安全检查要重点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殊情况领导现场跟班以及四点班、零点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各岗位人员值岗等情况。
3.3 推行“一岗双责”,突出预防为先
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突出预防为先的理念。煤矿生产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大多源于隐患。重特大事故往往是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恶性发展的结果。煤矿生产要安全就必须突出预防主线,以行为、环境预防为抓手,将事故预防前移为行为、隐患预防;将事故责任追究前移为行为、隐患责任追究,防患于未然。通过采取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项督查督办等多项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突出预防为先,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综合治理上,下大力气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在隐患治理上,要坚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五落实”原则,严格执行隐患查处、整改、验收、销号“四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目标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对自己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3.4 加强安全监管,完善目标考核体系
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机制,上至矿长、书记,下至一般员工都要有各自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或责任制,责任和指标层层分解,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安全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控制及考核体系,通过逐级签订责任书、保证书、承诺书,下达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等措施。指标的核心在于“控制”,实质在于预防和减少事故,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依据责任和控制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考核标准、目标要明确,考核内容要细化、量化,可操作性要强,坚持定期、不定期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等手段,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兑现奖惩,促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康发展。在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绩效考核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死亡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单位党政领导当年评优、评先及提拔任用资格。同时,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各级领导干部中配套实行安全生产大额风险抵押;在职工中实行个人安全账户、安全积分、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制度等等。
3.5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等等,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及本单位有关制度,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