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某煤矿基层单位一起被瞒报的微伤事故,因相关人员的举报浮出水面。举报,说明举报人没有安全“执法”资格,这让举报这一行为本身具有了“越俎代庖”的色彩,但无疑,举报人的勇于“越俎代庖”,让事故得以暴露出来,对瞒报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这,让人欣喜地看到了煤矿工人安全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让人对更多人勇于“越俎代庖”有了美好期待。
安全,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幸福,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安全“执法”的资格,囿于“执法”范围,单靠少数人的“执法”行为,是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的现象和行为发生的。这就需要,作为与安全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名职工,不但要重视自身的安全,还要采取不同方式,担当起安全“执法”的重责。把看到的不安全行为说出来,将听到的不安全行为调查清楚,让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得到制止,让单位和职工从教训中学会预防。是责任,是权利,更是每名职工应尽的安全义务。
举报不安全的人和事,从举报行为本身来看,像是个案,实则与举报人和所有职工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大家对不安全的人和事都按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听之任之、不闻不问,不安全行为和现象的“劣”火就会越烧越旺,就会由小范围的可控,逐步蔓延到大范围的不可控状态,到那时,再去“灭火”,恐怕为时已晚。
勇于“越俎代庖”,是贯彻“事故可防可控”安全理念的生动体现,也是构筑自保、互保、联保安全防线,从而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思想基石,对于身处安全利害关系中的企业职工,抓安全,从来没有“楚河汉界”的鸿沟,也从来没有“井水”与“河水”的相犯,只有所有人都来关注安全,都把安全上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对待,“越俎代庖”的人才能越来越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目标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