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第14条、第16条及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表述,明确划分了各自职责。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巩固和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在这当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仍是落实给企业负责人,监察监管责任落实给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及时消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这就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职,不得有丝毫马虎与松懈。
三、建议及对策
今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机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及成员,职责明确,协调治理,建立长效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二是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牵头,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各乡镇行政领导同样是辖区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层层级级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落实相应的责任,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领导“一岗双责”和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及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并必要时进行通报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2008年是“隐患治理年”,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主要是:一是高危行业,即危化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必须严格而且不折不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的主要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81条及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25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二是事故多发易发及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三是对上一年度排查出的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尤其在暑期、汛期、北京“奥运会”及“改革开放三十年”“安全生产月”等期间之前,采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确保重点隐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将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之中,依法排查事故隐患,依法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到位,依法查处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确保执法查处和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管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14条要求,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定期上报情况,进行监察,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评估、销号逐步落实到位。强化监察,严防打击“三违”“三非”等现象,认真执行国家总局“九条纪律”,使隐患排查监管监察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多方位、全方位督促企业,尤其是企业法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等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知晓率、参与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落实与否、落实是否完全到位,关系到事故隐患能否排查、能否治理、能否提高企业本着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齐抓共管,形成层层级级抓隐患排查治理,使各行各业各岗位责任制都能得到落实,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