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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定的位与配置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3日

  此外,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观念是单位所有权内容的重要体现。财产权不可侵犯,所有权人对所属财产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灭失风险。这是市场机制中所有权内容的基本要求和常识。消防安全事关单位财产权的损耗风险,事关单位经济发展的前提保障,理应备受重视。然而,在我国却会出现不少单位对此不够重视乃至漠不关心之怪现状。除少数单位人为对立经济效益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盲目从事短期行为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国家权力与商品经济没有真正脱离而导致的两权分离的不彻底性,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通过二十多年市场经济的探索,我国寻求了从最初尝试的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到深层次的改革——即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政府作为国家权力和所有权的实体代表的双重资格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两权分离必将走向其更高的分权阶段——国家行政权和国家所有权的分离。

  [2]因此,在产权尚待进一步明晰之际,不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不少机关、团体,因为单位财产的国家所有而造成实际所有权人虚置,使得人人皆有份,却人人不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更是长期缺位,尤其是面临经济效益的压力时,消防安全首当其中被置于一旁不顾。此类矛盾的解决虽有待更高层次的分权予以完成,但就现阶段而言,从立法角度要求单位在行使财产权的实际占有、支配、处分以及受益的同时承担相对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失为一条现实的对策。

  再者,就管理角度而言,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有助于丰富单位现代管理的内容,提高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是单位统筹安排的内容。考察诸多管理质量与水平居于上乘的单位,共同的结论是其消防安全管理同样备受称道,尤其是一些知名国际酒店连锁管理集团,其消防安全管理堪称经典,与其卓越的整体管理水平十分匹配。应当看到,消防安全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平高低与单位整体管理水平成正比关系,也与单位的管理效益、经济效益成正比关系,而非此消彼长。

  我国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管理创新,必然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一管理。61号令在确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机制,力争消防工作有人决策,有人管理,有人实施,责任到人,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为单位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现行《消防法》在此方面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的缺陷,有助于改变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质量低下、分工不明、权责混乱、人员缺乏的落后局面。

  明确和树立单位在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体意识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健、最基础的环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一般情况下,一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在现实上的承载体和归属上的责任体不是单位就是个人。单位作为社会财富与劳动力资源的集合体,物资和人员的密集度相对较高,安全管理的成本以及火灾发生的机率远远超过个人。有资料显示,去年发生的21万多起火灾事故中,单位发生的比例超过60%,近10年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118起,死亡了3178人,这些特大火灾的发生几乎都是源自单位。“通过对近10年来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的分析,20%以上是由于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深层次地剖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谈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相当多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管理,侥幸心理严重,违章冒险作业,最终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大量事实一再表明,尽管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没有树立起来,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3]可见,社会消防安全,尤其是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关键在于各个社会单位内在的消防安全需求与管理实效,取决于其是否基于主体意识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与职责。任何一个国家消防安全环境的良性发展都不可能脱离这个社会基础。只有在社会各单位对消防安全自主考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其责的基础上,国家、社会、政府及其部门才能从不同的层面对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依法干预、指导、服务、协调、监督或者救济,并形式合力,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其间,单位的消防安全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单位的根本性作用是消防安全的内生动力,无论是政府还是相关行政机关都不可替代;同时,确保各类单位与公民个体的消防安全也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的目标指向,各级政府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消防管理与监督无不围绕此目的而进行。可以说,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抓住了消防安全的主要矛盾,明确和树立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是寻求解决该主要矛盾的合理途径。

  二、消防安全领域中单位的社会责任理念

  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基于其社会优势、经济力量以及消防安全的公共性要求,单位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由此,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范有必要引入社会责任的理念。

  法学界对社会责任一说不同时期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有多种理解。但不管作何诠释,共同首肯的是,社会责任应当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始终贯穿的一项公共政策。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是基于社会性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产生初衷与社会责任有着天然渊源,故对其社会责任不应有太多争议。而企业,作为以营利为其根本目的而产生的经济组织,是否除自身经济责任外,还应承担社会责任?对此,学界(尤其是我国学界)大多倾向于肯定态度。一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4]换言之,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5]具体到消防安全领域,单位(主要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应理解为单位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或其他自身目标实现之外对社会消防安全所负有的维护与促进之义务。

  企业在消防安全领域应承担社会责任至少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其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消防安全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为满足共同需要的产品,亦如萨缪尔森所说,公共产品是指不能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消防安全一旦被提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享用,不存在排他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消防安全的消费不影响其他单位或个体对其的消费,这说明消防安全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单位与个体自身的消防安全构成了社会整体的消防安全,并直接影响社会消防安全。因此单位自身消防安全也是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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