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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消防执法现状扎实践行执法为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6日


    (二)现阶段消防执法的特点
    法律决定工作的性质,体制决定工作的过程。按照法律规定,消防部队代表政府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同时消防执法队伍又是一支现役部队,这决定了消防执法的基本特点,即政府职能、公安管理、现役序列、地方工作。
    1.政府职能
    消防工作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安全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政府才能对事关社会和经济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对此,《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由此可见,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是政府职能,是代表政府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权,消防执法权是政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国家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执法观念转变成为必然趋势。这个趋势的发展结果是弱化行政审批,强化宏观调控,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坚持执政为民,建立亲民政府。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消防机构既然履行的是政府职能,就必须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法为民,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
    2.公安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分支机构。根据《消防法》规定,消防执法是公安行政执法的范畴。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特殊体制决定的,也是消防执法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它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在执法中要紧紧依靠公安机关、服从公安机关,把消防执法工作作为公安执法的一部分。公安部“二十公”会议提出公安工作新时期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站在时代的前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维护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3.现役序列
    消防部队是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的一支部队,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三大条令条例严格管理,实行军事化管理。现役序列给消防部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决定了消防机构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人民的安危放在首位,处处时时想着人民群众,时刻准备为人民的利益而牺牲自我。
    4.地方工作
    消防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和当地经济发展紧密相连,而且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消防检查、消防宣传等各项执法工作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一个地区社会管理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的消防素质等无不与火灾的危害有着密切关连。消防工作只有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走进人民群众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火灾、减少火灾。消防工作的社会性、地方性,也决定了消防执法工作的社会性、地方性。消防执法直接关系着地方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消防机构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关系着消防部队的形象,消防机构应当刻牢记执法为民这一宗旨,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树立消防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省的消防执法工作总体上是好的,而且呈现良性发展态势。1998年以来,在安阳规范化试点的基础上,总队通过强化法制教育培训,全省初步建立了一支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消防执法队伍;通过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活动和争创消防执法“双十佳”活动,全省形成了一个消防执法工作的良性发展机制;通过实行责任倒查和强化监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得到扼制;通过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有效减少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保持了近几年火灾形势的相对稳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快,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消防执法工也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何深入践行“三个代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精减人员,减化程序,提高效率,树立亲民形象,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当前最大的研究课题。
    当前消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1.消防执法工作质量不高,不规范的问题不少
    一是执法程序违法。执法没有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方法、时限要求执法,该责令限期改正的不责令限期改正,该复查的没有复查,该申请强制执行的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该发文书的没有按规定发文书,处罚决定不落实,隐患得不到整改。二是适用法律错误。表现为引用条文错误,该用上位法的用下位法,该引用A法律的用B法律,该用A条的用B条;引用法律条文不完整,该用两部法规的用一部,该用两个以上条款的只用了其中一条;在引用法条时,该并罚的单罚,该罚A的罚B。如对单位的处罚,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大多情况下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但在执法工作中有的只对单位处罚了事。三是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权利。主要是该告知当事人的申辩权、陈述权、申请听证权、提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的,没有依法告知或是没能完整、正确地告知当事人履行这些权利的途径和期限。四是文书送达不规范。一些单位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造成文书送达无效,直接影响消防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执法行为经不起司法审查。五是存在立案不结案,结案不结卷现象。一些案件立案后,执法程序中断,不及时结案,造成案件长期处于未了状态,牵涉人力、物力、精力。还有一些案件结案后不能及时结卷,造成一些法律文书损毁和丢失,一旦发生诉讼,缺乏必要的证据资料。
    2.执法观念不端正,群众反应的问题不少
    2003年10月份,总队制定了《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2003年度消防执法状况社会评议问卷调查表》,重点征求了全省854个消防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146个消防产品生产厂家负责人的意见。在这些意见中,反映未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效率低下的占6.6%,反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搞强制服务增加企业负担的占6.3%,反映“吃、拿、卡、要”及有法不依、粗暴执法现象的占5.6%,反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占6.3%。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一是执法随意性大,言出法随,俨然法律化身。动辄罚款8万、10万,一旦有人打招呼,又降到一两万,甚至不罚,失去了执法的严肃性。二是服务意识不强。一些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权力观念膨胀,以管理者自居,以管人者自居,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执法形象差。三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权力利益化。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强行推销消防器材、参与消防工程,向办事单位“吃、拿、卡、要”。四是个别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自觉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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