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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隐患排除制度”的建立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6日

 近年来,各类生产事故频发,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恶性事故的惨痛后果和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触目惊心,令人震撼。每一份生产事故分析报告,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生前,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和人们的消极应对。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如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安全平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 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1、“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在于控制事故的扩大

  生产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而是按其自身规律逐步扩大蔓延。听天由命,任其恶性发展,后果不堪设想。此时,若没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手忙脚乱,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缺乏,临时抱佛脚,事倍而功半。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有条不紊,各负其责,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尽管是补救措施,但亡羊补牢,也是必要的。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2、“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形成为代价。在生产事故发生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状态而不被实施,无法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因此,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这就是该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3、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应对值得我们重视

  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生产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由此可见,大量事故隐患的存在,为生产事故的发生提供酝酿基础,对事故隐患特点的认识和应对,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事故隐患以隐蔽性为主要特点,并以安全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但只要我们以高度的安全责任心认真对待,练就一副洞察隐患的“火眼金睛”,事故隐患是可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

  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具有相当强的不稳定性和时段性。在没有人为排除因素状态下,隐患可以很快演变为事故。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而是漠然处之,存有侥幸心理,姑息养奸,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即排除”和“限期排除”的区别,看不到“立即排除”和“边生产边排除”的区别,甚至把“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所谓“利润最大化”,只顾赚钱不顾百姓死活,只顾利润产出不顾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的改善、事故隐患的应急排除,缺乏危机感。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等来的只能是惨痛的教训和严厉的惩罚。应当知道,隐患是不会自动消失的,事故成本必然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一旦生产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无法阻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无法挽回生产事故的严重后果。而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立即排除,便可转危为安,化险为夷,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化”。

  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排除,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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