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
前文讨论了压力表的检定范围和周期,也许会有读者问,在执法监察中,常见的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锅炉上用的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它们的检定周期该怎样确定?
1、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7年1月22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同时,该规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适用于本规程。
同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07年10月9日发布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检定,需要看简单压力容器的投入使用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不需检定。如果简单压力容器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继续使用,压力表需要定期强制检定。在200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需定期检定。
2、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第一百四十七条固定,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3、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9年5月8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未对压力表的检定做出明确规定,只在第一百五十一条做了原则要求,即管道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将压力表纳入安全保护装置,并没有对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做明确要求,只要求压力表超过校验有效期应立即更换。
4、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
目前,对锅炉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的类型分别进行监察,主要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 11 号)等4个规范和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1条规定: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9条规定:压力表的装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第十七条第2项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进行铅封。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小型锅炉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综上分析可知,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简单压力容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需要看简单压力容器投入施工的日期。二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其中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压力表可以每年检定一次。
五、化工企业用压力表检定
上面讨论的压力表的检定适用于一般企业,作为化工企业,风险性较大,其对压力表的检定又有什么要求呢?
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计量器具按A、B、C三级分级进行管理。按照此办法附录《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在化工企业压力表的压力表分级及检定周期如下:
A级: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B级:用于工艺过程控制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装置的检修期。
C级:1、用于监测的压力表,检定周期为1—2年;
2、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发生一次故障即更换。
其实,目前很多企业对压力表也是实行分级管理。一般企业的风险性低于化工企业,因此执法人员完全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判定一般企业的压力表检定是否符合规定。
六、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计量器具的监督主管部门为计量行政部门。但随着行政职能的调整,目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监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时,也会碰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又该怎样处理呢?我们首先看看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1、质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适用于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强检的压力表和非强检的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都是违法行为,质监部门都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现有的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安监部门对“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是,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测就移交,在实际工作中也不现实。另外,移交需要一定的期限,在移交期限内,如果因压力表的问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需负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应属于安全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再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第(六)项,可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大部分企业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会按照要求整改。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进行复查时,企业没有按照要求整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安监部门不应给于行政处罚,而是移交给质监部门。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如B级和C级),如果企业未按照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检定,安监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压力表的数量或未检时间),决定是否移交或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七、结论
1、用于安全防护的共3类10种压力表需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为每半年至少一次;
2、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
3、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强制检定,由简单压力容器投用日期决定;
4、固定式压力容器、工业管道和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化工企业用压力表分为A、B、C三级,各级检定周期不同,其中监视用压力表,不需周期检定;
6、安监执法人员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可以移交质监部门或要求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安监部门不应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