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殊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分为八类: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易自然和受潮时易燃的物品;⑤氧化剂;⑥毒害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
有些货物虽未列入公路运输危险货物范围,但也容易引起燃烧者,要求在运输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危险货物除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包装外,一般应采用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推荐的包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包装的材质、规格、形式、方法和件重应与所装货物的性质和适应;
②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度湿度的变化;
③封口、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性质相容并有充分的吸收、缓解的作用;
④对必须装具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⑤放射性货物的包装材质应能对放射线起屏蔽作用,对产生的热量能起散热作用,并应有能适应温度、应力变化的足够的安全系数。
(3)装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车厢是木质平台,周围栏板牢固,铁质平台需加衬垫;
②机动车排气应必须有隔热、熄灭火星装置;
③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信号旗;
④根据所装危险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的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