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货物运输安全运行要求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如果货物性质相抵触、对运输条件要求各不相同的,不得混合装载。
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公路、桥涵载质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
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省规定限运或者凭准运证运输的物资,应当由托运人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承运人方可承运。
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工具和防护设备,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禁止违章操作。
4)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运行要求
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客运站场安全管理要求
客运站场有如下的安全管理要求:
(1)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2)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3)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4)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4.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施救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的施救离不开设备、工具与人员,但交通事故的施救需要专业的救助人员和相关知识,许多简单而有效的救助装备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