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将安全环保监理列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安全环保监理被正式纳入监理工作范畴。作为《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重要职责,安全环保监理旨在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然而近几年,安全环保监理却让监理成为了一个什么都装的“筐”,并使监理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是为何呢?
监理单位及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除规定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安全环保监理培训和持安全环保监理证上岗外,还要求安全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安全环保监理资格证。另一方面,除了正常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监理工作,有的项目“顺带”
将施工单位的租赁机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拖欠民工工资、工地饮食卫生是否合格、征地拆迁、上级单位检查食宿安排、计划生育等工作内容也都纳入了安全环保监理工作范围。
除此之外,项目业主对安全环保监理处罚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除民事、行政责任外还涉及到刑事责任,这些都增加了监理单位难以自主的风险压力,极大伤害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探寻造成安全环保监理现状的根源已经迫在眉睫。
找“病根”
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 调整的范围不同, 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和所要求承担的责任能力有差距。通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都是施工企业在充分发挥自有技术优势、成熟经验、施工特长等基础上编制的,在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前提下,交由总监理工程师来审查。由于有些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审查的深度如同重新编制一个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正确性、可行性负责,这对一部分总监理工程师来说难以胜任。
设计过错监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设计监理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安全环保监理工作只能从施工阶段着手。某些设计文件中出现安全环保方面的错误及遗漏,安全环保监理在施工阶段提出变更处理时,业主通常嫌变更计划麻烦不听监理意见,但当造成惨剧发生时,监理仍被追究责任。
业主永远没有错。2008 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了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然而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代理”监理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可怕的是有时候业主的指令哪怕是错误的,监理也必须服从,因为监理费掌握在业主手中。与此不匹配的是一旦灾难临头,责任却全部落在监理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