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性原则
与私属性产品不同,公共设施更多的强调参与的均等与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现为公共设施应不受性别、年龄、文化背景与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这也正是公共设施区别于私属性产品的根本不同之处。公平性原则在设计中被表述为普适设计(Universal Design)原则或广泛设计(Inclusive Design)原则,在我国则较多的表述被“无障碍设计 ”,自1967年以来,欧洲更多的使用“为所有人设计”(Design for all)的说法。事实上,如果将无障碍设计含义只简单理解公共设施中盲道、坡道等专供行为障碍者所使用的设施,是很不完全的。这种设计原则应贯彻到所有的公共性产品之中,包括在任何一件公共设施中,设计者都应具体、深入、细致的体察不同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的使用者的行为差异与心理感受,而不仅仅是对行为障碍者、老年人、儿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现出的“特殊”关照。
合理性原则
公共设施设计的合理性原则可基本表现为功能适度与材料合理两个方面。所谓功能适度主要是指:公共设施单体在满足自身的基本功能的同时,不宜诱使使用者赋予其它功能。再以公共座椅为例:公共座椅的主要功能是为公共空间中穿行者或逗留者提供必要的休息,但这种“休息”的程度级别在于“坐”,而并非是“卧”。遗憾的是,许多城市的公共座椅长度被设计成大于150厘米,中间又未设置扶手隔断,这样的座椅往往便成流浪汉的“睡床”,不但没有满足普通市民“坐”的需求,反而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所谓材料合理主要是指:公共设施的造价应与民众的普遍收入水平形成参照,设计师应优先考虑使用那些价格低廉、加工方便而又坚固耐用的材料,避免通过堆积昂贵材料的办法取得炫耀性的视觉效果。蓄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在任何城市都存在,只是发生的概率不同,市民的素质不应成为设计师规避责任的借口,事实证明,许多城市将铸铁下水道 <http://baike.baidu.com/view/53022.htm>井盖替换成水泥材质之后,针对井盖的盗窃行为明显被遏制,这一例证有效的证明了材料的合理性对于保障公共设施不被蓄意破坏是多么的重要。
环保性原则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环境问题逐步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在设计领域也逐步出现了倡导环境保护的“绿色设计”,如维克多?帕帕纳克1971年所著的《为了真实的世界而设计--人类生态学和社会变化》(DESIGN for REAL WORLD--Human Ecology and Social Change)和《绿字当头:为了真实世界的自然设计》(THE DREEN IMPERATIVE --Natural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两本著作为绿色设计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绿色设计的三原则简称“3R”,即减少(Reduce)、再利用(Reuse)、 再循坏(Recycle)。现已广泛的应用于绝大多数设计领域。公共设施同样应贯彻绿色设计原则,这绝不是设计几个分类垃圾桶所能解决的问题,它要求设计师在材料选择、设施结构、生产工艺,设施的使用与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通盘考虑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具有独立的审批权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在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自主作出审批决定。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保部门的审查对象,环保部门没有义务完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根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权做出同意、否决或者要求修改的审批决定。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专家意见,由于评价单位和专家个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实际存在评价结论失实和意见不尽准确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特别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是我们每个市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应携起手来,为创建和谐社会,营造美好未来做出我们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