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根据北京市政府[1997]第7号令的规定,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挖潜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工程项目时,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上简称“三同时”)
1 各单位进行长远规划及下年度立项的项目,在可行性分析时应研究劳动保护措施,并征求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的意见。
2 建设项目的负责单位,应与设计单位联系,在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认真填写“三同时”报表。
3 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根据投资金额由下列负责单位审批:
3.1 不足50万元项目,由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并报机电控股公司(厂级)。
3.2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议项目,由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负责单位,共同呈请区劳动局、机电控股公司(厂级)审批。
3.3 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填写北京市“劳动保护三同时”报表,呈请北京市劳动局审批。
3.4 建设项目峻工后,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验收,验收时负责单位应提供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综合评价,各单位完工验收报表必须有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参加,重大项目由资产运营部(主管部门)呈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参加验收。
3.5 劳动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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