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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9月22日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科队、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简称绩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

  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5%。

  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5%;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4、年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每发生一起:

  1、较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

  3、特别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50%。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如果是上级领导授意的,同时扣罚授意人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六条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因事故控制超标原因而被考评为不合格,已经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得因上述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扣罚年薪而减免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一年内因多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累计处罚总

  额不应超过绩效年薪的总和。

  第十九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各级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1、对二级单位、项目部、科队、班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在细则中,应体现通过对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的原则,体现安全生产与全体员工收入挂钩的原则。

  2、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15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20~3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3、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2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4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5、年终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经济处罚。仅因事故控制超标的原因,被考评为不合格,已按本条第2、3、4项规定处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一般死亡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分类如下:

  一、一般交通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较大交通安全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重大交通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四、特别重大交通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实行年薪制的项目部和二级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按全年收入的65%计算。

  第二十五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以集团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如认定的事实与当地政府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发生实质性冲突时,可依据程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八条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同时将处罚收缴凭证复

  印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由各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有罚款,按管理权限全部纳入各级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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