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制订防范措施,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4.8.1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4.8.1.1查思想:重点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强不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抵制。
4.8.1.2查制度:重点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看有没有无章可循的现象;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看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看有无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事情的情况。
4.8.1.3查设备:重点查机械、电气设备、仪表、厂房建筑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查运输车辆、交通道路、信号标志是否完好;查安全装置、防护器材、防火设备是否灵敏有效。
4.8.1.4查领导:重点查是否把安全生产纳入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查是否抓紧安全生产教育,严肃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是否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规章制度,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狠抓不安全因素的整改。
4.8.2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的职权:
4.8.2.1监督检查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
4.8.2.2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执行情况;
4.8.2.3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4.8.2.4发现危险征兆或不安全因素,提出防范和整改意见;
4.8.2.5对可能酿成重大灾害的问题,及时报告和报警;
4.8.2.6对不听劝阻、无视警告,造成严重后果者,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意见。
4.8.3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
4.8.3.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1)每年1次,结合“安全月”活动和上级部署进行。 (2)公司级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可结合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和上级部署进行,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召集生产、保卫、安全、环保、卫生、劳资等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采取发动群众自查和检查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和整改情况交技术科汇总上报、存档。
(3)车间安全检查:每周进行一次,由车间主任负责,召集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4)工段及组安全检查,每天进行一次,由工段及组长负责发动全班进行,工段及组安全员负责汇总上报车间。
4.8.3.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厂房建筑,电气仪表,运输车辆,交通道路,危险物品等。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技术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车间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总裁/副总裁。
(3)专业性安全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4.8.4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1)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及防冻保温等。
(2)季节性安全检查要及早准备,不误季节,措施落实。
(3)季节性安全检查,由总经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并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总。
4.8.5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1)每一个生产工人都必须执行班中的巡查制度。
(2)每一个工段及组、工人都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
(3)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4)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及时报告并整改。
4.8.6临时突击性的安全检查:
(1)对紧急情况下的抢修,新工艺、新设备的投产,年度大修,重大项目检修等,应进行临时突击性安全检查。
(2)这类检查,应根据情况,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分别负责进行。
4.8.7安全生产检查注意事项:
4.8.7.1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四结合”:领导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普遍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与临时性想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4.8.7.2要狠抓安全整改的落实,指定专人,限期消除。要防止走过场,图形式。
4.8.7.3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要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计划检修、年度大修内限期进行解决。
4.8.7.4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三不交”:工段及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4.8.7.5各级领导对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生事故和拖延消除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4.9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对职工普遍、深入、经常地及时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为加强安全教育这一安全生产的中心环节,特制定本标准。
4.9.1对新工人的三级教育
4.9.1.1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进入公司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进入公司教育、车间教育、工段及组教育。
4.9.1.2进入公司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负责进行教育,内容为: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2)安全生产的重要素义;
3)公司安全生产的概况和特点;
4)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注意事项和规定,劳动纪律;
5)防毒,灭火器材简介
新工人进入公司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接受教育的职工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分配到车间。
4.9.1.3车间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生产的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
6)车间安全生产的实施情况;
7)车间生产的特性和机械设备的特点;
8)车间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9)车间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与预防方法。
4.9.1.4工段及组教育,由班长负责,内容为:
10)岗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11)岗位生产特点,安全装置,工具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2)岗位易发生的事故,预防措施及以往的教训。
4.9.1.5凡新工人进入公司,经三级安全教育后必须进行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工作档案;考试合格者允许上岗,不合格者指定专人进行包教育直到合格。无操作证者不得单独上岗操作。
4.9.1.6实习、培训人员虽经三级教育,但不得顶岗独立操作。进入公司的外包工、临时工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按其工作性质分别进行各级安全教育,但不得顶岗独立操作。
4.9.2职工内部调动的安全教育
(1)车间内部调动,须经工段及组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分配工作;
(2)本公司车间之间调动,须经车间、工段及组两级教育,考核合格,才能分配工作;
(3)干部参加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操作者要经车间、工段及组两级安全教育。
4.9.3对来公司参观、学习人员应由接待部门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导。
4.9.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
(1)从事注塑、喷漆等特殊工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2)对特殊工种,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培训一次,在培训学习中,主要以专业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9.5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组织纪律的教育,使职工自觉的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利用幻灯、宣传画、黑板报、安全技术简报(通讯)、事故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3)各级领导,要经常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安全技术问答事故应预案演练等安全活动。
(4)技术科应组织职工定期的安全生产活动。活动的内容为:
13)学习文件和通报;
14)学习有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知识;
15)参观安全生产展览,观看安全、劳动保护科教影片;
16)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7)组织安全技术操作表演;
18)进行典型教育,表扬先进;
19)检查规程制度贯彻情况和不安全隐患整改等。
开展安全活动要有计划、有教材、有记录,并要讲求实效。
(5)大修期间,安全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必须进行停车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检修。
(6)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7)职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单位或安全技术部门根据情节进行离岗安全教育,重人事故责任者复工时,要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并将事故性质、责任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8)展开安全竞赛、安全评比活动,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反之,对忽视安全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4.9.6安全技术考核
4.9.6.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职工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予以公布,并记入职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晋级条件之一。
(1)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2)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车间安全员具体执行。
(3)新工人包教期满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安全员组织,工段及组长具体执行。
(4)凡未经安全技术考核,以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操作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所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4.9.6.2特殊工种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将考核成绩记入特殊工种作业证,凡未经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从事专业性作业。
4.9.6.3考核内容,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安全职责、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操作技术、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判断处理能力等。
4.9.6.4考试不及格,应限期进行补考。如连续三次考不及格者,应重新考虑其操作岗位和技术等级。
4.10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调查处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明确公司发生伤亡
事故后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和调查程序等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4.10.1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4.10.1.1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歇工1~104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听觉、视觉严重损伤,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歇工105日及以上,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30日以内死亡的事故。
4.10.1.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的事故(包括拌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30日因事故原因而死亡的人数(不含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