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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2日

        (二十)人力推车要遵守规程规定,携带矿灯,保持间距,控制速度,及时发出警号,不得骑跨车辆和任其自溜,每违规一项罚款100元。
        (二十一)斜井要设常闭式阻车器、挡车杠和防跑车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每违规一项罚款100元。
        (二十二)无坚固隔离设施的斜井,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每发现一人次违规罚款100元。
        (二十三)轨道枕木的间距不大于1米,轨道接头应在枕木上,禁止轨道打撑,每发现一处违规罚款100元。
        (二十四)列车运行时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准探出车外,禁止在车外操电机车,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五)在转弯处或窄巷处躲车或在巷道内坐安全帽、打盹睡觉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十六)矿车车耳、挡板应保持完好并正确使用,禁止使用变形和车底过大矿车,每违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爆破管理和作业方面
        (一)涉爆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0元;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的,每次罚款200元;打残眼或采用不正确的方法处理残炮者,每次罚款200元;边打眼边装炮者,每次罚款200元;带盲炮作业者,每次罚款200元;装药时必须使用木制或竹制炮棍,做不到的每次罚款100元;放炮不设警戒的,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无放炮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造成他人误入导致出现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二)发现连好炮无人监护的,给予凿岩班组每人200元罚款。
        (三)严格执行“先打眼、后领药”的规定。爆破员根据现场打眼的实际情况,计算炸药、导爆管的准确使用数量后,按实际使用量开票领取火工品。提前将炸药、导爆管领到作业地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四)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表者,每发现一次根据数量多少罚款1000-50000元;私自买卖爆破物品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被人利用造成社会后果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爆破物品库内严禁吸烟,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保管员每人1000元,在库内每发现一个烟头罚款100元。携带火种、手机进入库房,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运送爆破物品时严禁吸烟:每发现一次运送人员、领用人员在运送爆破物品时抽烟者罚款1000元;将爆破材料放在无人监护地点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作业人员未用背包领取爆破器材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重复发生者加倍处罚。领取、携带爆破器材,一人既背炸药又拿导爆管者,每次罚款1000元,并给予发放爆破器材者罚款200元。
        (六)火工品发放必须由持特殊工种有效证件的安全员开火工品出库票,持特殊工种有效证件的爆破员签字,经生产矿长(或安全矿长)签字后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代签、代领,每违规一次罚款500元.
        (七)用罐笼升降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炸药车,负责运输的爆破物品人员应通知中段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起爆器材与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八)炸药库保管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及器材的保管、发放、领退手续,确保各种台帐及领退手续齐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九)爆破器材库内物资要按标准存放,保持通风良好并设有温度计和湿度计。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50元。
        (十)采掘工作面爆破器材严禁混放,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200-500元。
        (十一)爆破作业人员随意将爆破作业交给其他无关人员实施爆破的,每次给予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二)放炮时,入口处的“一氧化碳警示牌”必须翻转到红色面,待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达标后,将“一氧化碳警示牌”翻转到绿色面,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不按规定翻转“一氧化碳警示牌”,每次罚款200元
        第五条 矿山井巷与采掘作业及文明生产安全管理
        (一)进行采、掘施工作业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无设计或者无变更补充设计,任何人不准施工或指挥施工;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中、腰线,不得超高、超宽;严格按照控制爆破的要求进行施工;每违反其中一项者罚款100元。
        (二)井下工作面必须配备一长一短两根排险钎子。无排险钎子的,每发现一次对当班负责人和现场作业人员各罚款100元;配备的排险钎子不符合要求的,每根罚款100元。
        (三)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应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否则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四)凿岩人员要严格按采矿技术人员给定的回采边界采矿,严禁超采破坏两帮围岩,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五)人员进入采场之前,要对出矿川进行认真检查,严禁到出矿川悬空的采场上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六)严禁采场和出矿川平行作业,发现一次对当班作业人员罚款500元,单位罚款1000元。
        (七)井下作业地点,尤其是采场、天井、独头掘进,进入工作面前首先开启风机通风,由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ppm时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未经检测直接进入作业面作业的一次罚款500元。
        (八)采场控顶高度超出规定的标准,每区段(长度大于3米)罚款100元。
        (九)采场上每隔10米至少要设1个照明灯泡,每少1个罚款100元。
        (十)采场天井每个天井川口平台上设置一个照明灯泡,每少1个罚款100元。
        (十一)每回采一分层的矿量,大块石不及时进行二次破碎,每发现一块罚款50元.
        (十二)天井掘进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架设安全平台、梯子间,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十三)天井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1、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2、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3、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4、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5、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6、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十四)天井掘进下口存渣超过断面2/3,未及时清理,天井内有人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十五)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1、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2、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3、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4、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通行。
        (十六)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2、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3、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4、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十七)禁止放空溜矿井,溜矿井口不准有水流入;溜矿井必须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严禁钻进漏斗内处理堵塞;严禁在顶板危险的地方出矿、出渣;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十八)井下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照明且电压满足规程要求;电压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十九)在井下作业地点进行作业时,必须先按正确的排险顺序对作业面进行认真、细致、彻底的敲帮问顶工作,然后进行其他作业;每发现一次敲帮问顶不严不细,带浮石冒险作业,每发现一块浮石罚款100元,浮石成片罚款1000元;排险顺序不对的对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100元。
        (二十)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保质保量打好锚杆,锚杆角度不小于60度,每少打一根或者所打锚杆达不到锚固质量的,罚款50元/根。
        (二十一)发现作业地点有险情,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或解决不了也不及时汇报,而盲目冒险作业的,对当班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二十二)长期停用(1个月及以上)矿房、巷道,应采取封闭措施,并悬挂“危险!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因工作需要重新进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部、生产部等部门检查后方可进入,否则,每发现一次盲目进入的罚款100元。
        (二十三)井下木支护棚顶要填实。因支护棚顶填帮不实等支护质量差,威胁安全生产的,当班支护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当班班长加罚50元。
        (二十四)井下砌碹、砌墙质量差,不添顶、帮或不严不细的,每处罚款100元,所用各种材料费用自付。
        (二十五)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未按要求设置罚款100元,损坏后不及时修复或者孔隙超过规格要求的罚款100元。 安全标志挪作他用的罚款100元。
        (二十六)竖井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有阻车器;在竖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面2米级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派专人监护;否则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二十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不喷雾洒水、扒干渣、打干眼的,对当班作业人员罚款200元。
        (二十八)水仓入口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不设防护栏每处罚款100元;不设安全警示标志每处罚款100元。
        (二十九)井巷分道口应设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特殊地段应有警示标志;否则每查出一处罚款100元。
        (三十)各主要地点、场所、安全通道要悬挂安全标志牌,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三十一)采掘施工时,有重大涌水嫌疑地段,必须进行超前探水,生产部要制定详细的探水设计,达不到要求每项罚款100元。
        (三十二)运输巷道没有水沟或水沟不畅通,造成巷道道床有淤泥积水长度超过5米、深度超过0.1米的,每发现一处罚100元。
        (三十三)凿岩、放炮、出渣前应清洗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巷道,洒水并处理浮石,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三十四)操作凿岩机时,严禁骑、跨凿岩机和全身压在凿岩机上,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  用电安全方面
        (一)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要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无可靠的防护措施,线、缆悬挂不整齐,乱拉乱接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安装架设电气设施,线缆不按规定接地,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0元;线、缆与风水管路缠绕一处罚款50-200元;线缆与铁管缠绕在一起,一处罚款100-500元;井下使用的变压器没有支架放在地上的罚款100元;输出端和输入端线头裸露的,每一处罚款100-200元;所有线路接头必须包扎严密,每发现一处线头裸露的,罚款100元;严禁用铜、铝等其他材料代替保险丝,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电气设备刀闸直接启动无保护装置的;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的,每查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维修电气设施、设备、线、缆时带电作业,或者不进行测电进行维修作业的,电机车架线维修不接地的,每查出一项罚责任人200元。
        (四)配电室不按规程要求设置防鼠板或防鼠板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铺设绝缘胶板或未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作业面要有充足的照明,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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